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规范本科生“海外学习经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海外交流项目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海外交流项目的类别
第三条 山东大学海外交流项目共有四类:
(一)长期交流项目:学校或学院与海外高校签署的三个月以上的交流项目。
(二)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海外交流项目。
(三)自费留学项目:由学生自主与海外高校联系,经申请得到山东大学认可的项目(不含自费攻读学位)。
(四)短期交流项目:学校或学院与海外高校签署的三个月以下的交流项目。
第四条 学院与海外高校签署的交流协议应报送本科生院、国际事务部审核备案。未经学校审核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第五条 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参加第三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的交流项目仅限一次。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次数不限,但最多可获得一次短期海外学习奖学金资助。
第三章 学生的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 选派标准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
(三)身心健康,能适应海外学习生活。
(四)符合海外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学校签署的交流项目,由本科生院和国际事务部发布项目选派通知,学生自愿报名并填写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报送本科生院。
(二)本科生院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以学生学习成绩、外语水平及综合素质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与国际事务部、接收高校落实后,确定最终派出名单。
(三)最终派出名单公布后,学生必须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派出手续。
第八条 学院签署的交流项目,由学院负责选派交流学生,选拔结果报送本科生院和国际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交流学生方可办理派出手续。
第九条 学生个人联系的自费留学项目,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习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本科生院和国际事务部审核批准,再按学校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条 选课及成绩管理
(一)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须在派出前结合我校和交流学校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海外学习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确定学分互认或置换方案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二)学生到交流学校确定最终选课结果后,应及时将选课结果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给山东大学所在学院,由学院完成课程置换并导入山东大学选课系统。
(三)交流学习结束后,学院应根据学生的学习计划审核海外学习成绩,确定是否需要补修或者重修相关课程。
(四)学生海外交流成绩纳入我校成绩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学生返校后须向学校提交交流总结。
第十一条 学生管理
(一)学生在外交流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交流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学生个人承担相应责任。返校后学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意见,依据我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学生在海外交流期间,应主动与学籍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交流学习结束后,学生应及时返校报到。对于擅自缩短或延长海外学习时间的,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海外交流学习的费用管理
(一)学生需按规定向山东大学缴纳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根据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和学分计算。海外交流所需费用由学生按项目要求自行支付。
(二)海外交流期间医药费自理。学生应按照海外交流学校的要求购买相应保险。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国际事务部负责拓展学校海外学习交流项目并办理相关手续,本科生院负责长期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拔及教学管理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短期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拔及管理工作。学院交流项目由学院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学院负责组织各类交流项目的报名、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核,以及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管理。应通过各种渠道,实时掌握学生在外状况并与学校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本科生海外学习经历工作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12〕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及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